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五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差错的管理 第一节 事故及事故征候 第五百五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是指主要由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的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者航空器地面事故。 第二节 差错管理 第五百五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管制工作严重和一般差错标准。 第五百五十六条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失误,出现下列情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为空中交通管制严重差错: 第五百五十七条 管制单位应当分析产生差错的原因,从工作程序、班组管理、岗位监控、设备使用、人员培训、心理状况等方面制定减少差错的措施。 第五百五十八条 因人为原因导致空中交通管制严重差错的,由所在管制单位暂停事件直接责任人岗位工作,进行相关的培训,经重新培训并合格后方可再从事管制岗位的工作。 第三节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 第五百五十九条 当出现航空器相互接近可能造成飞行冲突、跑道上有障碍物、跑道侵入,程序有错误或者难以执行及地面设施故障导致航空器运行困难等情况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有关管制单位报… 第五百六十条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尽可能向管制单位提供有关空中交通事件的完整资料,便于迅速查明事件的情况,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五百六十一条 《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可供航空器驾驶员着陆后填写飞行中发生的空中交通事件,也可供管制单位记录从无线电、电话或者电传收到的空中交通事件报告。 第五百六十二条 航空器驾驶员对与其有关的空中交通事件,应当按照下述程序报告: 第五百六十三条 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中用陆空通信联络频率报告空中交通事件时,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第四节 事件调查 第五百六十四条 管制单位发生或者发现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 第五百六十五条 管制单位和管制人员应当配合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如实反映事故、事故征候的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五百六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建立自愿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方式、处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机制等内容。 第五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