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批准书持有人或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局方处以警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超出批准书项目单或批准函项目单的范围从事民用航空油料及油料检测服务的;

持证人发现问题时,未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报告并采取纠正措施。

批准书持有人注册名称和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书主页,遇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况时,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书项目单;批准函持有人遇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情况时,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批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