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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批准书持有人或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 第五十六条 批准书持有人或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批准书持有人或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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