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局方负责对批准书持有人、批准函持有人以及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