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应按照局方批准的质量控制系统对本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应立即纠正,对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措施应记录、汇总并归档,且至少每半年1次将问题及纠正情况向局方报告。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