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在局方批准的范围内,负责对油料检测单位进行监督。当发现油料检测单位在油料检测方面存在问题时:

若在局方的批准范围内,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超出了局方的批准范围,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则应在发现问题后的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