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批准书持有人或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 持证人未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批准书或批准函; 持证人对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更改没有报告局方;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