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批准书持有人或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警告:

持证人未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批准书或批准函;

持证人对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更改没有报告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