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批准书持有人或批准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持证人未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或者拒不接受局方审查、监督和调查处理的;
批准书或批准函在失效期间从事民用航空油料相关服务活动的;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书或批准函的。
持证人未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或者拒不接受局方审查、监督和调查处理的;
批准书或批准函在失效期间从事民用航空油料相关服务活动的;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书或批准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