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分为基本服务产品和非基本服务产品。 第四十三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编印发行。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综合配套,并保证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 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资料,其执行日期应当从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共同生效日期表(以下简称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定。共同生效日期表见本规则附件三。 第四十五条 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情报基本服务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六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逐步实行电子媒介和互联网分发,减少纸张发行。 第四十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以快捷、可靠的方式直接分发至用户指定的地址,并建立用户记录和分发反馈记录。 第四十八条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需双方相互提供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修订、更换和销毁。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用户,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可靠、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是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用中、英两种文字编辑出版。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五的要求,包括经批准国际机场及其他对外开放机场、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每页资料上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并且在资料下方注明出版日期、生效日期。 第五十四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的资料,应当由民航局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节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第五十五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应当使用中文编辑出版。 第五十六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六的要求,包括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分成若干分册出版。每页资料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资料的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作为《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补充。 第五十九条 仅用于通用航空的民用机场航空资料可以由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根据需要参照《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要求编辑、分发,并向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备案。 第六十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不得向外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四节 航图 第六十一条 航图是保证航空器运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 第六十二条 航图分为特种航图和航空地图。 第六十三条 编辑制作航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要求。 第六十四条 绘制航图应采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航空地图或者地形图作为参照图或者底图。绘制的航图比例尺应当等于或者小于参照图或者底图的比例尺。航图一般使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第六十五条 航图应当标绘与其飞行阶段相关的资料,标绘的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十六条 航图上应当标注航图的种类名称、地名和机场名、航图代号、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生效日期、磁北、真北、磁差、比例尺等要素。 第六十七条 航空地图为特别制定的航图补充基础资料,主要用于目视飞行及制定飞行计划。 第六十八条 航路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沿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程序实施领航。 第六十九条 提供仪表飞行的机场及其跑道,应当绘制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 第七十条 提供仪表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包括进近、着陆、复飞、等待程序及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等内容的仪表进近图。 第七十一条 提供目视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目视进近图。 第七十二条 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图。 第七十三条 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A型图,起飞航径区内无重要障碍物的机场可以不绘制,但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和《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四条 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绘制。 第五节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第七十五条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应当公布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临时变更,或者有效期不到3个月但篇幅大、图表多的临时性数据资料。 第七十六条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以黄色纸张印刷,补充资料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有效的,该补充资料应保留在航空资料汇编中。 第七十七条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不定期出版,按照日历年顺序编号。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 第六节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内容的变更,应当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 第七十九条 每期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单中,应当标明修订资料汇编的名称、编号、出版部门、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等。 第八十条 以航行通告方式发布过的航空情报,需要纳入或者修订相应的航空资料汇编时,应当及时印发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并在修订单中注明被编入的航行通告编号。 第八十一条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页中主要内容的变动,应当以明显的符号或者文字注释予以提示。 第八十二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航空资料汇编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全部有效资料的页码编号和出版日期。 第七节 航空资料通报 第八十三条 涉及法律法规、空中航行、技术与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但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形式公布的,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方式公布(具体内容见本规则附件七),主要… 第八十四条 航空资料通报不定期印发,航空资料通报应当按日历年连续编号,每年至少发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航空资料通报校核单。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