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六节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节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六节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内容的变更,应当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 第七十九条 每期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单中,应当标明修订资料汇编的名称、编号、出版部门、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等。 第八十条 以航行通告方式发布过的航空情报,需要纳入或者修订相应的航空资料汇编时,应当及时印发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并在修订单中注明被编入的航行通告编号。 第八十一条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页中主要内容的变动,应当以明显的符号或者文字注释予以提示。 第八十二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航空资料汇编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全部有效资料的页码编号和出版日期。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