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作为《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补充。

编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的军用机场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