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三节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节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三节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第五十五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应当使用中文编辑出版。 第五十六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六的要求,包括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分成若干分册出版。每页资料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资料的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作为《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补充。 第五十九条 仅用于通用航空的民用机场航空资料可以由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根据需要参照《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要求编辑、分发,并向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备案。 第六十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不得向外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