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第四十二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第四十三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