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开展安全表现监测工作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未制定安全培训大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