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