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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第一节 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 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 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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