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九条 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 事件调查; 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 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 飞行品质监控。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