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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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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第二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 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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