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航安全检查员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第十五条 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应当着民航安检制式服装,佩戴民航安检专门标志。民航安检制式服装和专门标志式样和使用由民航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和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 第二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