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每年不少于1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2周的带薪休假;

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