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