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 第二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培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