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