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