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航安全检查员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具备相应岗位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检培训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民航安检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