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发现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当地民航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报告,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办公厅负责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情况。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通报事故情况和保持联络的,…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应将事故情况通知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并负责有关国家参加事故调查的具体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当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收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后,应当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供如下信息: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初始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