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收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后,应当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供如下信息:

尽快将所掌握的有关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所涉及航空器和机组的资料提供给出事所在国。

通知出事所在国是否将任命授权代表,如任命,提供该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系方法;如授权代表前往出事所在国,提供其预计到达日期。

如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应当尽快向出事所在国或登记国提供航空器上危险品载运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