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四章 通知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通知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初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