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办公厅负责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情况。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通报事故情况和保持联络的,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