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九节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九节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九节 等待航线区域 第八十七条 等待航线区域是为了解决或者缓解航空器在空中飞行过程中已经或者将要出现的矛盾冲突,在航路、航线或者机场附近划设的用于航空器盘旋等待或者上升、下降的区域。 第八十八条 确定是否需要划设等待航线区域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八十九条 划设等待航线区域通常应当利用有效的全向信标台和测距台来准确定位。等待航线的进入航向应当朝向或者背向用以定位的全向信标台和测距台,以提高航空器在等待航线区域内的导… 第九十条 利用无方向信标台划设等待航线区域的,等待航线的定位点应当设置在无方向信标台的上空。 第九十一条 划设等待航线区域应当按照等待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程序设计规范进行,并且与周围空域、航路、航线和障碍物保持安全的缓冲区。 第九十二条 划设和使用等待航线区域,应当明确等待高度的气压基准面。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含)以下的,其气压基准面应当为修正海平面气压;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层(含)以上的… 第九十三条 等待航线区域应当使用标定等待航线区域的导航设施的名称或者代码命名。等待航线区域的名称、范围、使用限制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