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八节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的保护 第八十六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八节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的保护 第八十六条 机场仪表进场或者离场飞行程序建立、变更或者撤销的,程序设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空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机场仪表进近程序保护空域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九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