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九节 等待航线区域 第九十二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九十二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九节 等待航线区域 第九十二条 划设和使用等待航线区域,应当明确等待高度的气压基准面。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含)以下的,其气压基准面应当为修正海平面气压;等待高度在机场过渡高度层(含)以上的,其气压基准面应当为标准大气压;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之间的部分不得用于空中等待飞行。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