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第十七条 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服务。 第十九条 确定某区域或者机场是否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时,应当依据以下因素: 第二十条 确定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后,应当根据所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类型设立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空中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 确定需要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应当设立飞行情报区和搜寻援救区。 第二十二条 确定需要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区域,应当根据所需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类型,设立相应的管制区。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航路划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允许使用时间的限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