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航路划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