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确定需要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区域,应当根据所需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类型,设立相应的管制区。

进近管制空域可以包含在高空、中低空管制区或者机场塔台管制区内,但是在进近管制空域内的空中交通密度大,且飞行复杂的情形下,应当设立终端管制区或者进近管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