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第二十一条 确定需要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应当设立飞行情报区和搜寻援救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