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空域使用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提出民用航空活动对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设和使用相应的空域,监督和检查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飞行情报区和高空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总局提出后,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第一百零六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和监测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状况,统计各类运行数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零七条 办理空域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编写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空域的有关资料和管理规定: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管…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