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提出民用航空活动对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设和使用相应的空域,监督和检查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控本地区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协调民用航空活动在空域内的日常运行,提出民用航空活动对空域设置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报民航总局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