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飞行情报区和高空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总局提出后,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中低空管制区和国境地带附近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终端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可以由民航总局提出,商有关单位后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进近管制区和国际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并上报民航总局审批。
航路的建设和使用由民航总局提出,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国际航线、跨越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或者军航飞行管制区的国内航线的建设和使用,由民航总局提出,按照规定上报审批。
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范围内且没有跨越军航飞行管制区的航线,其建设和使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备案。
对外公布或者提供的空域数据,由民航总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外公布。
对外开放使用的等待航线区域和空中放油区的建设,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审核,并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按照规定上报审批。不对外开放使用的等待航线区域和空中放油区的建设,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案。
国内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