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办理空域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提出需求。空域用户和运行管理人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空域设置的意见和建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方案。
掌握空域的运行情况。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运行数据和意见,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将运行情况、使用需求以及建议的解决方案上报有关部门。
建立征询制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国内和国际的空域用户征询,了解他们对空域使用的意见和需求,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空域用户。
规范建设和使用空域。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规范化,尽可能地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规范保持一致,已经建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严格执行。
明确原则和目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处理空域事宜的原则和目标,确定处理方法和办事程序。
加强协调。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具体的空域事宜时,应当与涉及空域事宜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和空域用户全面、充分地协商与协调。
编制实施方案。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
评估空域安全水平。重大的空域建设和使用方案应当进行安全水平评估,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时,该方案才能实施。
人员培训。在空域方案实施前,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空域用户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以切实掌握方案,保证空域方案的顺利实施。
发布相关资料。空域实施方案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编制成航行情报资料汇编,向民用航空的空域用户和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发布。
时间要求。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空域事宜时应当对全过程的各项工作提出严格的时间规定,并合理分配各项工作占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