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编写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空域的有关资料和管理规定: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管制扇区、航路、航线、等待航线区域以及特殊区域。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定期分发,明确接受单位并保持固定联系。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及时修订,保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定期分发,明确接受单位并保持固定联系。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及时修订,保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