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科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实行统一管理,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支持民用爆破器材学术研究,促进技术交流。 第五十九条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十条 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开发和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六十一条 转让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技术,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或备案)的技术鉴定(或定型),并持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证书(或批准定型文件)。未通过技术鉴定(或批准定型)的技术,…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