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