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科技管理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科技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仪器设备和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试验场地; 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