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科技管理 第六十一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科技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转让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技术,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或备案)的技术鉴定(或定型),并持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证书(或批准定型文件)。未通过技术鉴定(或批准定型)的技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依法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由受让方分别报当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六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