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的使用和安全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场设备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五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已经由中国民航局通告公布的机场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 第六十条 机场设备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设备通告、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设备出厂随附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验收,并… 第六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机场设备随附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相应的检查和维护规程,对机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作出记录。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年组织使用单位对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的状况进行一次评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备… 第六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机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机场设备使用单位通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所有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登记,并录入机场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信息。 第六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者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的,应当获得原制造商的认可或者经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十六条 使用中的机场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