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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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