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