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