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